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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预售的,应具备哪些条件?
日期:2006-11-8 11:31:05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来源:         文:
根据<城市房地产管理法>和<城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>的有关规定,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1)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。因为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基础,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保证土地使用权合法的标志。由于土地与房屋的不可分离性,只有土地使用权合法,才能保证商品房屋的完整权得,才能进入市场流通,保证交易安全。

(2)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只有持有有效核发的<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>才能申请开工,领取施工许可证。这是项目合法建设的保证。

(3)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,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资金的25%,才能保证预购人的利益,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的条件,这也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,制止“炒地皮”等牟取暴得的不法行为的发生。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,一方面有利于国家管理部门的监控管理,同时也是对预购人权益的有力保障。

(4) 向城市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,取得<商品房预售许可证>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。也就是说,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预售商品房的,在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,应当向城市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,取得<商品房预售许可证>后,方可进行预售活动。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国家的管理、监督;另一方面由于预购者只需辨别是否具有预售许可证即可,既体现了便利,也保证了预购者的合法权益。

<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>第九条明确规定:“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,应当向承购人出示<商品房预售许可证>。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<商品房预售许可证>的批准文号,未取得<商品房预售许可证>的,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。”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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